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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察抓酒駕不能用猜測,更不能私闖民宅強制帶人回所酒測!新竹縣張姓男子涉嫌酒駕拒絕攔撿,被追到後還辱罵員警,都被法官判無罪,而員警追這名男子闖入私人停車場部分,法官也認為員警無罪。

(彭清仁報導)

檢方依公共危險和妨害公務罪嫌起訴張姓男子,認定張姓男子去年八月間凌晨開車行經竹北市福興路,竹北分局兩名警員看到張姓男子的自小客車,以電腦查詢發現張姓男子有酒駕前科,懷疑張姓男子酒駕,示意攔查酒測。但張姓男子加速逃離,警員追到張姓男子住處地下室停車場內,張姓男子氣的當場辱罵警「搶錢」、「爛透了」和英語「法克」,警方也將張姓男子帶回警局,酒測值達零點五三毫克。

被告在法院庭訊時向法官供稱,只記得當時情緒不佳,但說了什麼話已忘記,也並非針對警察,但認為警察這樣的行為是非法執行公務。法官引述司法院釋字535號解釋,認為保障人民行動自由與隱私權利之意旨,要求警察「不得不顧時間、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、取締或隨機檢查、盤查」。警方並非在設置測試檢定處所要對被告酒測,而是猜測有酒駕可能性,且在查詢被告有酒駕前科,才臨時起意跟車查證攔查,這已與司法院解釋相違背。由於警員私闖民宅,被告侮辱的自然非公務員,因此公危和妨害公務都判無罪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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